富士电机(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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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 在上海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社”)的公司网站中,发现其在未经富士电机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fe”注册商标(富士电机注册商标)。
另外,发现a社在对外经营的过程中,宣称自己是富士电机在中国的授权代理商,但经富士电机集团内部调查,日本富士电机、中国富士电机甚至以及整个富士电机集团均未授予其作为富士电机代理商。
相关法律:
《商标法》
第57条1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处理以及结果:
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最终a社网站全面改版,声明非代理商。